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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管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三)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